第一條 為推進落實“放管服”改革在寬城區落地生效,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誠實守信,進一步推進寬城區代理記賬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規范代理記賬行業會計執業行為,營造誠信會計氛圍,構建社會誠信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 [2019]3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21]11號),結合我局代理記賬機構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在我區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 區財政局依法對代理記賬機構進行行政監管和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時,可根據代理記賬機構信用分類,提高或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
第四條 區財政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獲取代理記賬機構信用分類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五條代理記賬領域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六條 寬城區財政局根據代理記賬機構的主體信用信息和執業質量以信用管理形式進行綜合評定分級,具體分為A、B、 C、D四個等級。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記賬機構行業信息主體納入A級:
(一)被省、市級以上代理記賬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給予行政獎勵或政府有關部門表彰的;
(二)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執業質量優良、相關制度完善的。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記賬機構行業信息主體納入B級:
(一)嚴格遵守《會計法》、《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積級配合財政部門日常檢查,提供的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三)在委托代理記賬企業中誠實守信。
第九條 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執業質量較差、相關制度不夠完善的代理記賬機構納入C級;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記賬機構行業信息主體納入D級;
(一)未達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或者上年度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在監督檢查中被認為不符合相關制度規定并在規定期限內不整改的;
(三)執業質量差、相關制度不完善的;
第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評價為A級的代理記賬機構以自律為主,除根據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發現的問題線索實施核查,以及按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專項整治外,不主動實施行政檢查。
第十二條 對信用等級評價為B級的代理記賬機構,合理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比例和次數。
第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評價為C級的代理記賬機構,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首次輕微違法且未對社會、公眾造成危害的行為,加強行政指導,以行政處理為主,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評價為D級的代理記賬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在專項整治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嚴格管理和懲處。
第十五條 具體抽查比例可根據當年省、市財政部門安排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變動情況,以及財政監督工作需要,對本辦法適時修訂。
第十七條 本方案由寬城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