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落實“放管服”改革在寬城區落地見效,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加強文旅市場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文旅市場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2019〕35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的文旅領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文化、 旅游領域的主管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所產生和獲取的信息。
第三條 寬城區文化和旅游局是文化、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文旅領域的行業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觀公正、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調整的原則。
第五條 文旅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
(一)基礎信息是指能識別信息主體身份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注冊登記信息、行政許可等信息等;
(二)守信信息是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有正面影響的信息;
(三)失信信息是對信用主體有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行政處罰信息等;
第六條 文旅領域信用信息應遵循應采盡采的原則。
第七條 寬城區文旅局根據信用信息,對信息主體實施分類管理和服務,具體可分為A、B、C三個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領域信息主體納入A級: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領域信息主體納入A 級:
(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積極配合執法部門日常檢查,提供資料均合法、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三)存在其他良好守信行為;
第九條 只有基礎信息的文旅領域信息主體納入B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旅領域信息主體納入C級:
(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被認為不合格且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
(二)在舉報受理中經檢查舉報反映情況屬實的,經執法部門多次提示,久不整改落實等情況,依照相關法規做出警告或是一般性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對信用等級評價為C級的文旅領域信息主體, 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適當增加檢查頻次,在隨機抽查中列為檢查對象;
第十二條 此方案旨在督促經營者自覺守法經營、誠信經營,與各具體法規相結合執行。其執法辦案僅適用于文旅市場一般類行政處罰案件。對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違規經營行為,不參照此執法模式執行,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如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內實行,由寬城區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